王为群姓立社,曰大社。王自为立社,曰王社。诸侯为百姓立社,曰国社。诸侯自立社,曰侯社。大夫以下,成群立社曰置社。
卞望之雲:“郗公體中有三反:方於事上,好下佞己,壹反。治身清貞,大脩計校,二反。自好讀書,憎人學問,三反。”
有人譏周仆射:“與親友言戲,穢雜無檢節。”周曰:“吾若萬裏長江,何能不千裏壹曲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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荀勖善解音聲,時論謂之闇解。遂調律呂,正雅樂。每至正會,殿庭作樂,自調宮商,無不諧韻。阮鹹妙賞,時謂神解。每公會作樂,而心謂之不調。既無壹言直勖,意忌之,遂出阮為始平太守。後有壹田父耕於野,得周時玉尺,便是天下正尺。荀試以校己所治鐘鼓、金石、絲竹,皆覺短壹黍,於是伏阮神識。
子言之曰:“为上易事也,为下易知也,则刑不烦矣。”子曰:“好贤如《缁衣》,恶恶如《巷伯》,则爵不渎而民作愿,刑不试而民咸服。大雅曰:‘仪刑文王,万国作孚。’”子曰:“夫民,教之以德,齐之以礼,则民有格心;教之以政,齐之以刑,则民有遁心。故君民者,子以爱之,则民亲之;信以结之,则民不倍;恭以莅之,则民有孙心。《甫刑》曰:‘苗民罪用命,制以刑,惟作五虐之刑曰法。是以民有恶德,而遂绝其世也。’”
郗嘉賓喪,左右白郗公“郎喪”,既聞,不悲,因語左右:“殯時可道。”公往臨殯,壹慟幾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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